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性质
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无过错方在提出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是无过错方在过错方提出的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三是在过错方提出的离婚诉讼(离婚)结束后,无过错方在一年内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礼县律师——王芳为您介绍以下问题:
礼县律师认为,由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方式不同,这三种不同方式下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性质不同,
一、“无过错方在提出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性质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损害赔偿请求与离婚请求一并提出,通常反映在“诉讼请求:1”诉状中、离婚;2、分割财产;3、子女抚养;4、损害赔偿。”在这种模式下,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与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请求是平行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自然成为离婚诉讼中的独立请求,而不是独立诉讼。其在诉讼中的性质应等同于其他诉讼请求,没有特殊之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收取诉讼费的方式,对离婚诉讼中统一的独立请求收取相应的费用。
二、“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性质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是在诉讼开始过程中提出的,并不是为了对抗和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是一个完全独立的请求,基于对方的法律过错。因此,该请求不能构成反诉。因为原诉撤销或驳回后的反诉并不影响反诉请求的审判和判决。
在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中,一旦原告撤回诉讼或者其离婚请求被人民法院驳回,被告基于无过错理由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将失去基础和条件,随着解除婚姻请求的消亡而不复存在。此时,如何确定无过错被告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如何判断被告是否应支付相应的诉讼费用已成为一个难题。礼县律师
三、“过错方提起的离婚诉讼(离婚)结束后,无过错方在一年内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
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通过独立诉讼主张损害赔偿,与其他侵权诉讼相同,无需多言。
对于第二种情况下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笔者认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第一、第三种情况进行处理。离婚案件是一种复合诉讼,包括主诉和附带诉讼。其中,解除婚姻关系是主诉,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损害赔偿是附带诉讼。同时,离婚案件也是一种渐进式诉讼。后一个诉讼请求是基于前一个诉讼请求的建立。如果前一个诉讼请求不能成立,那么后一个诉讼请求就不复存在了。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离婚案件时,总是按照主、附、前、后的顺序进行审查和裁决。具体来说,就是先决定是否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然后在事先决定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前提下进一步审查处理附带诉讼请求。这给了我们解决上述问题的机会。
当然,上述对被告在诉讼中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两种不同性质的认定过程,不能公开向双方表达,应属于法官内心的具体认知活动。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性质的认定结果必须反映在离婚案件的最终判决中,具体表现为支持、驳回、拒绝审查、收取诉讼费用等。礼县律师
礼县律师组织的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相关知识:
1、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
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是离婚当事人中的无过错一方。只有离婚当事人中的无过错一方才有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任何第三方都不享有该请求权。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一方的配偶。
2、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范围。
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过错行为为准,因四种过错行为导致解体的,无过错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时间和方式。
(一)原告无过错配偶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同时提起离婚诉讼。
(二)作为被告无过错配偶的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不同意离婚,不按照本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一审未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通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书面告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的有关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