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县律师:夫妻婚前对财产的承诺是否有效
陈某和郑某是自愿恋爱的。礼县律师——王芳为您介绍以下问题:婚前,郑某要求陈某写保证书:如果陈某以后提出离婚,陈某的婚前财产应由郑某分割一半。陈某立即写下了这一内容的保证书,然后两人登记结婚。婚后,由于性格不合,陈某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郑某随后提出,陈某的婚前财产应每人分配一半。
观点分歧
陈某婚前写的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种观点是,这一保证明显不公平,是一种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陈某可以完全撤销。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写的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看作是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的约定。
礼县律师分析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
陈某写下保证书并登记结婚,说明双方同意陈某婚前财产认定为共同财产,应视为双方同意陈某婚前财产共同所有。《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属于自己、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协议应当书面形式。但是,对于采取什么样的书面形式,没有强制性的规定。
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允许的原则。虽然陈在这种情况下写的保证书是由一个人签署的,但他们已经就陈的婚前财产达成了协议,所以他们应该确定保证书中的财产协议是由两个人共有的。郑要求陈写保证书,陈可以选择写或不写,他有选择权,所以没有明显的不公平的说法。既然陈写了保证书,就应该认定双方在财产协议上达成协议。因此,陈提出离婚后,郑可以根据保证书的内容分享陈婚前财产的一半。